废品收购站哪些不能收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些物品禁止回收,第一类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第二类是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第三类是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最后一类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