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的股票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

    1、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主板:(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是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是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是5000万美元(俗称456要求);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1)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主要发起人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2、香港当地相关规定
    主板(简称大h股):(1)三年经营历史;
    (2)三年盈利记录,最近一年2000万元港币,另外两年合计不少于3000港币;
    (3)管理层和股东稳健。
    创业板(简称小h股):(1)24个月的经营历史;
    (2)活跃的业务记录,主业单一;
    (3)稳健的管理层和股东。
    一、境外公司上市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一);
    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5、《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日);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4日);
    8、《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7月21日);
    9、《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
    10、《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11、《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4、《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15、《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
    二、境外上市的种类
    1、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境内公司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如在香港上市的H股、新加坡上市的S股、美国纽约上市的N股等
    2、境外间接上市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选择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到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3、境外买壳上市
    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的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
    4、境外造壳上市
    境外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红筹股公司和民营企业,前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国资背景),后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个人控制的公司。公司采取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政策监控,使境内企业得以金蝉脱壳,实现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税岛政策,实现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