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警告怎么合并执行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合并执行的原则是并科原则为主,以限制加重原则为辅。一是,如果决定为数个罚款的,采用并科原则。即将罚款数额累加,累加结果决定需要执行的罚款数额。二是,决定为两个或两个以警告、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只能执行一个处罚。不能将两次警告处罚合并成一个罚款或行政拘留。三是,决定分别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其他各类的处理决定等,采用并科原则决定最后执行的内容。由于种类不同,无法简单相加,决定同时执行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的处理决定。四是,如果决定为数个行政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将行政拘留期限累加,决定执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五是,如果在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人在行政拘留决定作出之前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被处罚的,如果该违法行为依法应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新决定的行政拘留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已经执行完毕的行政拘留的时间,应计算在合并执行的行政拘留期限以内。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