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录我声音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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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录声音是留下的执法语声、录像证据,有录音能作为重要的证据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该录音,留作公安机关备案,这样,有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
    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视频证据怎样才算有效
    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来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视听资料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
    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证据的三性一般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也就是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通常是指,证据和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二、录像带属于什么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能否作为证据,还需要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应当来源合法,不能剪辑、增加、删改,并且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作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可以准确地再现案件发生时的情景,如录音可以逼真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声音,能准确无误地反复重述原来的声音,不太可能发生遗忘、误记、错误之类的情况,录像能反复再现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形象和活动情况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
    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