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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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审理程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2、起诉方式不同,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
    3、简易程度不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诉状后,要通知被告应诉,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按照阶段进行。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需要,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审理日期,不受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也不受开庭审理阶段的限制。
    4、传唤方式不同,适用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电话、口头、当面通知均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在于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简便,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电话、口头、当面通知均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