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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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起草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大众通报部门转移执法检查的上司提交4个不同范围的审查立案,都是有影响和普通事件的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处罚的违法事件。因此,受理方式比普通程序简单,范围狭窄。
    立案手续的处理也不同,普通手续的起草手续,期限由事务员根据起草线索提交起草报告书,填写起草审查表,报告文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结果性质严重,认为有惩戒效果的话,必须给予处罚才能起草的简单处罚手续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手续,现场检查没有办法起草审查手续。然而,罚款应该谨慎。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案件证据资料需要进一步调查和科学调查:二是在证据可能消失或未来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登记和保存,并在七天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移动证据。三是在决定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必须通知当事人有权开庭,有义务举证。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处罚依据,可依法处理。
    否则,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事件只能通过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的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结束后,形成综合报告,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生效的简易程序不一定适用。以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一千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十元以上。适用听证程序对公司处罚5万元以上,个人处罚3000元以上,简易程序对个人处罚50元以下,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处罚或警告1000元以下。
    4、关闭的时间不同。
    简易程序案件的关闭时间一般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3个月的普通程序案件的关闭时间一般为6个月,重大难题案件被允许延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