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改变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法律援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是否可以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不可以,机动车型号,是指机动车的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都是实际打刻在机动车的发动机、车架等部位的特定号码。这些型号和号码都是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重要内容,在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上也都有相应的记载。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判定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年限、是否盗抢车、走私车、拼装车的重要依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包括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在机动车发动机、车架等部位上采用涂抹、喷涂、凿改等手段改变上述型号、号码的行为,不仅会干扰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危害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禁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机动车转让、抵押或者报废,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以后,所登记的事项依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之中,这些信息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相关活动时重要的参考资料。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的新车登记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机动车遇到下列特定情形,也要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特别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转让的。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归他人所有,就应当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到别人名下。(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如机动车所有人改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等情况。(三)机动车用作抵押。在机动车上设定抵押,属于对车辆所有人权利的重大限制。在抵押期间,车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便转让、处分。在使用该车辆抵押担保的到期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理该车辆偿还债务。要求机动车抵押进行登记,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保障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四)机动车报废。总之,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保证机动车登记资料的准确性。
擅改机动车结构肇事如何担责?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我国法律之所有做出如此明确规定,是因为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和登记的非法改装车辆,其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存在着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从表面上看,你的亲戚即自行车骑行人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好像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如果深层次地考虑,其过失完全是由于该加长车辆在搭载的超长钢筋上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灯所造成的。由于该车未按规定在加长的部分装上警示灯,于某以为机动车已经通过,所以才开始横穿马路,结果不幸撞在了加长的自接车架上,这说明于某是按照一个正常人的常识对车辆结构做出的判断。但由于天黑又缺乏照明设备,他没有注意到该车超长这一个特殊情况,且作为一名普通人也不可能考虑到这种现象,因此他应该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责任,也不应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反卡车司机梁某擅自改变机动车的结构,在行驶过程中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的预防及补救措施,造成了本起交通事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应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没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规定,有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所以规定依照第三款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人由于本人没有申请、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考试不合格等原因,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驾驶证。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也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违法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符的。比如,持有小轿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大型客车的,相对于大型客车而言,该驾驶人是未取得该种机动车驾驶证。(2)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人持有的是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境外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直接在我国使用,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才能在我国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是指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种类。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该证件即告无效,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经过一定期限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没有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实际上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什么不同。所谓“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是指机动车驾驶证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情形。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也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种类,暂扣的期间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等,在此期间,该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形不适用本款规定:(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此种情形虽然实质上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该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另有专门规定,因此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处理。(2)机动车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而未随身携带的。该行为虽然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本项规定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款规定,而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