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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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我国是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的。所谓的“无因性”,是指某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其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也就是该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其原因的有效性。传统的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深受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影响,认为应当将一个交易行为中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离,物权行为的效力应当保持稳定,不应受到债权行为的有效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