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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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内容,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也就是说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法定的第一个内容,是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因此,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法定的第二个内容,是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有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和物权类型固定,要求物权立法和当事人实施设定物权的行为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物权的类型必须在《物权法》中规定,应当规定的必须明确规定,不应当规定的物权不能含含糊糊,应当让民事主体在设定物权时有明确的依据。
    第二,法律规定物权的内容应当尽量全面。当事人在设定物权的时候,如果约定的物权内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内容,法院应当确认其约定无效,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该种物权内容认定。
    第三,按照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种类,设定物权的内容,而不能自行其是。应当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物权法定原则是不是用的,任何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约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不会发生预期的法律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