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日温度规定有哪些

法律援助

    各地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等等。
    一、高温假国家规定
    没有固定的规定。高温假标准根据温度不同有所不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的连续作业时间,但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可以在家休息不上班。
    二、劳务合同规定每天工作几小时
    不超过八小时。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