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程序
法律援助股东会召集程序为在设立公司前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定期会议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视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如下: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股东会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临时股东会会议: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股东的会议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因此,股东的会议召集权包括召集会议提议权和直接召集权包括经或不经向董事会提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