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的程序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股东会召开程序如下: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会务组织、会议提案、内容; 2、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准备会议资料; 4、审议及表决,进行会议记录; 5、进行会议决议及签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