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会有哪些程序性规定

法律援助

    召开股东会有下列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大会应当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一、股东大会的决议包含哪些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会议决议状况:股东大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反对、弃权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股东可以投票决定公司的高层任免以及经营方针等重大决策。但是股东大会一般是采取一股一票制,也就是说占有多少股份就占多少票。一般情况下是超过半时视为提案通过,如果是合并解散等重大提案的就需呀超过2/3同意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