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一、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如下: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二、商标侵权被起诉了怎么办才好呢?
首先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次看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第三,确认是否在先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还可以提出通用名抗辩,《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最后还可以使用撤三抗辩策略,《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三年以上没使用,可以据此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