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改变了中国法律吗?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我不是药神》引起坊间热议,不单因其艺术水平高于同期国内电影,更因其对现实生活的直接回应。这种直面现实的勇气,甚至让部分影评人感慨:能让这样的电影过审,也是一种勇气。甚至,将本片拔高到与韩国的《熔炉》般“电影改变现实,而非现实改变电影”的高度。要回答《我不是药神》能否改变中国法律现实这个问题,必须先理清楚:何为中国法律的现实。或许搞懂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片的制片方强调本片为艺术创作的结果,但舆论已经认定故事源于一个真实的案件:陆勇销售假药案。去伪存真,我们就从这一个案件说起。陆勇销售假药案说起来并不复杂: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起初服用瑞士进口的抗癌药物格列卫,售价2.35万元。陆勇非富商巨贾,不堪重负,转服印度生产的仿制药格列宁,亲测有效。
身为癌症病人,感同身受,陆勇开始为身处困局的病友代购格列宁,最终东窗事发,司法机关指控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