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科学技术的法律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

法律援助

    1993年颁布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只是关于奖励的一些规定,国务院颁布的,上升不到法律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但晚一些,是1996年。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技术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发布了多项配套法规文件,对于推动知识形态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换、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起到了关键作用。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定了国家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使党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的正确主张与政策上升为法律,为我国科技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科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要求,对新时期科技发展作出全面规定,内容涉及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自主创新的政策保障、科技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并重点突出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政府促进科技进步的职责、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