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如何发布

法律援助

    我国对地震预报实行国务院统一发布制度。地震预报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地震预报消息。凡未经政府认可的地震预报信息,均属地震谣传,不可轻信。
    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属科学行为,它必须是依据真实、可靠的资料通过科学分析得到的,绝非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必须上报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而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只能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通过召开地震会商会的形式产生。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制度。由于地震预报发布属政府行为,不仅要考虑地震预测中的科学问题,而且要考虑与其有关的社会、经济影响。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作为同级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向政府报告地震预报意见的同时,必须提出相关的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建议。为此,有必要建立地震预报的评审制度。但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评审。地震预报的评审工作规定由国家和省级地震工作部门组织。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短、临预报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但考虑到我国地震预报的现状,特别是近几年来对一些中强地震作出有减灾实效的发布短临预报的实例,特别授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的权限。但这个特别授权只能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
    法律依据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