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砂流动度试验规定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一次测定应称取水泥450g,标准砂1350g,按预定的水灰比计算并量取拌和用水。 
    (2)胶砂搅拌:详见本项目任务6(水泥强度的测定)中试体成型部分。 
    (3)在搅拌胶砂的同时将圆锥模及模套、捣棒、跳桌玻璃板台面用潮湿毛巾擦湿,放在台面中心上,然后用潮湿毛巾盖好。 
    (4)将已拌和好的胶砂迅速地分两层装入圆锥模内。第一层装至圆模高的三分之二处,用小刀在相互垂直两个方向各划实5次,再用捣棒由边缘至中心均匀捣压15次(沿边缘捣压10次,往里第二圈捣压4次、中心1次。接着装第二层胶砂,装至高出圆锥模约2cm,用小刀在相互垂直两个方向各划实5次,再用捣棒由边缘至中心均匀捣压10次(外圈7次,内圈3次)。捣压后胶砂应略高于试模、捣压深度,第一层捣至胶砂高度的二分之一,第二层捣实不超过已捣实底层表面。装砂和捣压时,用手扶压圆锥模,捣压时切勿使圆锥模移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