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完整的企业有几部分组成
法律援助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有人力资源部、市场部、法务部 、财务部、后勤部、公关部等。
1、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的概念是在上世纪末从美国引入的,在此之前,我国企业中的人事管理部门叫人事部。 人力资源部是对企业中各类人员形成的资源(即把人作为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
2、市场部: 是一个企业中营销组织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含产品市场部、市场开发部、市场宣传部和销售支持部,在企业中具有巨大的作用。企业的营销组织一般由市场部和销售部组成。按职能划分,市场部负责拉近产品与消费者的心理距离,销售部负责拉近产品与消费者的物理距离。
3、法务部:随着社会的法治化日益增强,企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渴求会越来越大,法务部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公司对外对内的法律事务的管理而设置的,一般来说,首席法务官需要具备律师方面的比较长的从业经验,同时掌握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
4、财务部是指在本机构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的部门。财务部(Financial Management Department),企业、事业机构设立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机构的财务管理。
5、后勤部就是以后勤保障为主要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直接作用于团体内部其它部门,对其它部门的正常运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实现团体目标任务起间接作用;简言之,后勤部是为其它各部门职能能够顺利实现提供物质服务的一个部门。
6、公关部:企业社会组织内部的公共关系部是由专职人所组成的,贯彻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思想,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的管理职能部门。是组织为处理、协调、发展本组织与社会公众和组织内部公众关系而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
扩展资料:
部门划分,主要是对管理工作进行分工,解决组织的横向结构问题,目的在于确定组织中各项任务的分配与责任的归宿,以求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有效地达到组织的目的。常见的部门划分方式有:
1、按人数划分
这是一种最原始、最简单的划分方法,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中有被逐渐淘汰的趋势。即每个部门规定一定数量的人员,由主管人员指挥完成一定的任务。这种划分的特点是只考虑人力因素,在企业的基层组织的部门划分中使用较多,如每个班组人数的确定。
2、按时间划分
这种方法也常用于基层组织划分。如许多工业企业按早、中、晚三班制进行生产活动,那么部门设置也是早、中、晚三套。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正常的工作日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企业。
3、按职能划分
按职能划分部门是最普遍采用的方法,是根据生产专业化原则,以工作或任务的性质为基础来划分部门的。并按照这些工作或任务在组织中的重要部分,分为基本的主要职能部门和派生的次要职能部门。基本的职能部门处于组织机构的首要一级,当基本的职能部门的主管人员感到管理幅度太大,影响到管理效率时,就可将本部门任务细分,从而建立从属的派生职能部门。
这种划分方法的优点是遵循了分工和专业化原则,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员工的专业职能,有利于培养和训练专门人才,提高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加强了上层控制手段,有利于目标的实现。其缺点是:但易导致所谓的“隧道视野”现象,职能部门容易从自身利益和需要出发,忽视与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各部门横向协调差。
4、按产品划分
这种方法划分的部门是按产品或产品系列来组织业务活动。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适应新产品的生产而产生的。
这种划分方法的优点是:这样能发挥专业设备的效率,部门内部上下关系易协调;各部门主管人员将注意力集中在特定产品上,有利于产品的改进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但是这种方法使产品部门的独立性比较强而整体性比较差,加重了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控制方面的负担。要求更多的人具有全面管理的能力。
5、按地区划分
相比较而言,这种方法更适合于分布地区分散的企业,目的是调动地方、区域的积极性。当一个企业在空间分布上涉及地区广泛,并且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存在差别并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时就将某个地区或区域的业务工作集中起来,委派一位主管人员负责。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因地制宜,取得地方化经营的优势效益,有利于改善地区的协调,有利于培养管理人才。其缺点是:需要更多的具有全面管理能力的人员;增加了最高层主管对各部门控制的困难,地区之间不易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