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资质办理条件

法律援助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申办条件
    1、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2、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办理流程
    1、申请:举办者向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