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山东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表
法律援助交通事故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预算表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
工
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附下表)。
行业名称
年(元)
行业名称
年(元)
行业名称
年(元)
行业名称
年(元)
行业名称
年(元)
农林牧渔业
建筑业
房地产
住宿和餐饮业
教育业
采矿业
交通、仓储、邮电通讯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信息、计算机服务和软件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科学研究、拔术服务和地质勘查
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
制造业
批发、零售贸易、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金融、保险业
护
理
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务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障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附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12元;到省外出差,一般地区15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20元。2为鼓励出差人员乘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较高的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明)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
赔偿
金
年龄
60岁以下
75岁以上
年限
城镇
农村
残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8035元
被
抚
养
人
生
活
费
未成人的抚养费
年龄
年限
城镇
农村
成年人的抚养费
年龄
60岁以下
75岁以上
年限
城镇
农村
死
亡
赔
偿
金
年龄
60岁以下
75岁以上
年限
城镇
农村
说
明
1、表中赔偿金额是按死、伤者无责任计算的,在事故中按责任负担,分别乘乘百分比,即是各方应承担金额。
2、表中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完全表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的,在事故中丧失劳动能力及伤残等级,分别乘以百分比,即是各方应得到的赔偿。
3、本表仅限山东省的人身损害赔偿使用,自2005年4月1日始至2006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