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选择的权利还是权力呢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权力是最根本的, 是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权力是权利享受和实施的保证,权力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前提时, 权利和权力是双向互动的,现代社会中权利是权力形成的基础, 即社会各个主体都让渡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给政府, 使政府具有权力,来保证人们享受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利是人们在特定权力之下做某事的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