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培训受伤,是否应该自甘风险

法律援助

    一、运动培训受伤,是否应该自甘风险
    1、不适用。
    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的免责抗辩主体是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而培训机构组织的运动培训,培训机构是组织者,不是“其他参加者”,所以不以自甘风险为由抗辩运动培训受伤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蹦极等;
    2、受害人对该种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有认识,却自愿参加;
    3、受害人因参加该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该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5、具备这些构成要件的,即成立自甘风险,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可见,即使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