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的两个基本要求

法律援助

    保健食品的两个基本要求如下:
    1、一是科学性。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要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作为支撑,不能随意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2、二是安全性。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与药品不同,保健食品最基本的要求是安全,不允许有任何毒副作用,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当能够保证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国家规定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法律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