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法律援助法律主观: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且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