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柜的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1)凡急救药品,必须置于急救车或专用急救柜指定区域或位置存放。
    2)急救药品要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定位存放,标记明显。
    3)急救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确保满足临床急救需要。
    法律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