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步骤 -法律知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流程
    1.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同时启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现场抢险,防止事故的扩大。物资部、机电队等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投入运作,组长及各成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告上级。
    3.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里抢救受伤人员,这是抢险救援的重中之重。保卫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当有重伤人员出现时救援小组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现有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同时拨打急救电话120呼叫医疗援助。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事故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用将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事故相关监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事故类型(火灾、倒塌、触电、爆炸、泄漏、机械伤害等) ;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6.事故现场保护: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