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主要包括

法律援助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