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参与分配的期限

法律援助

    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从九十条到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一条对参与分配制度做了规定,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较为原则,目前对参与分配时间的界定无明确规定,没有时间限制。
    一、参与分配程序
    1、申请,已取得执行根据、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得知他人对债务人已提起执行程序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后,可以向执行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分配,由执行法院向分配法院转交相关材料。
    2、审查和处理,分配法院对要求参与分配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制作分配表、异议处置及实施分配。执行法院对除有优先受偿权外的各分配债权人一视同仁,扣除案件诉讼费用,将执行所得按公平的原则制作分配表并依分配表实施分配。各参与分配债权人对分配顺序及债权数额的计算有异议时,可在分配期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将原分配表变更后实施分配,否则,按原分配表实施分配。在参与分配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分配法院处于主导地位。
    二、分配顺序
    1.法定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
    3.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4.普通债权
    5.行政或刑事处罚
    同一顺序多项债权有法定按法定,无则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