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避孕套算不算强奸

法律援助

    戴避孕套不代表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成立要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戴套只是某些犯罪分子的自我安慰或无知罢了。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规定“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不是看戴没戴套,关键看行为人有没有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戴套不算强奸只是某些犯罪分子的自我安慰或者无知罢了。只要符合下面强奸罪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成立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这里的“暴力”和“胁迫”自然不难理解,所谓“其他手段”,应该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戴避孕套,只要符合强奸罪的成立要件,同样构成强奸罪。很多人不要觉得戴了套就没事,开始肆无忌惮做违法犯罪的事。
    结语
    戴避孕套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成立与是否戴套无关,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戴套不构成强奸罪只是犯罪分子的自我安慰或无知。只要符合强奸罪的成立要件,无论是否戴套,都构成强奸罪。呼吁大家不要因为戴套而误以为可以肆无忌惮地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