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援助一、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照片两张。如属未婚生育或未婚收养者,持宝宝出生证或宝宝收养证;
2、夫妻双方到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领取一胎婚育证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盖章。
3、带着所有证件及怀孕的医院诊断证明到女方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
4、宝宝出生后带着一胎准生证到医院登记,医院给个出生证明,宝宝姓名取好后拿着证明到计生部门登记,计生部门会给医院出生证明,带双方的着户口本、身份证及证明到公安局办户口。
注意事项
1、准生证可在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地办理。准生证男女双方均可办理,只要双方证明齐全,在哪一方办准生证都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会有差异。
2、异地办理准生证时,想给宝宝上哪个城市(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城市)的户口就在那个城市办理准生证,以避免繁杂的手续。
3、要先领了结婚证再领准生证。怀孕满3个月后需及时办理准生证,以免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准生证延期,对宝宝上户口不利。
4、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初婚(已经拿了结婚证)、未生育(宝宝是第一个孩子),那么在宝宝出生之后一个月内补办准生证也是可以的,不会罚款。
5、如果夫妻二人是初婚,但是结婚证是在宝宝出生之后才拿,那么,不管准生证什么时候办,都会有罚款。(不过,不同地方的条例有修改,可能不会罚款,具体情况看各地方条例)
6、如果夫妻二人有一个是再婚,符合生育情况的,一定要先去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之后才可以生育,不然,罚款会比第二情况高一些。
当前社会还有一些地方在前二胎已经不用再办理准生证了,只要在相关地方开具生育相关证明即可,相比之下简单了许多,也不需要那么多的材料去办理。相信不久之后这些政策都会普及下来,这样的话我们就会方便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重庆办理二胎准生证流程
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需要注意的是,要办理好二胎准生证后,才能怀孕。关于单独二胎申请准生证的规定,只有所在省份正式颁布了“单独二胎”的相关政策后,“单独”夫妻才可以办理二胎准生证。办证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和独生子女方父母的户口及其中一人的身份证、母亲的1寸登记照两张。
三、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广东的办理流程是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