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和荣誉权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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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学界,荣-誉这一概念既有民法层面的意义,也有宪法层面的意义。
    1.宪法层面的意义。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由本条可知,如果祖国的荣-誉受到侵害,那么公民有维护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维护祖国荣-誉的权利。其典型案例有:“三位爱国者提起国旗诉讼”、“长沙球迷状告足协”、“赵-薇遇袭”等等,这些都是公民私力对祖国荣-誉利益的维护。由于本文主旨的需要,而仅仅讨论民法层面的意义,对此层面暂不讨论。
    2.民法层面的意义。荣-誉指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评价2。
    笔者认为其特征有三:其一,授予荣-誉的组织是特定的。荣-誉授予权为特定组织享有。该组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其他非法人团体。对具体荣-誉授予也是有具体的特定组织进行。如某体育比赛的冠军只能由该体育比赛的组织者授予,而不能由其他组织授予。其二,授予荣-誉的内容是专门的。荣-誉的内容只能是表彰该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领域做出的突出表现或贡献。如对矛盾文学奖得主的奖励内容只能是与该奖项相关的内容而不能是娱乐界的金鹰奖或其他领域的奖项内容。其三,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荣-誉获得的前提,必须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或社会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有突出表现,具有应受褒奖性。
    (二)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3。
    笔者认为荣-誉权的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荣-誉的本身是一种正式社会评价,它是荣-誉权的客体。同样,荣-誉所包含的利益也是荣-誉权的客体。例如获得体育比赛的世界冠军,这种称号是荣-誉本身,因获得世界冠军而得到的奖章、奖金、奖品,以及所获得的尊敬、荣耀等等,都是荣-誉所包含的利益。因此荣-誉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其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获得权指向的对象也是荣-誉,因此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关于荣-誉获得权,下文还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