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处置方式处置标准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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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四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
    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
    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
    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