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如何销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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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合格药品销毁方式
    1、一般除去包装盒,把片剂或胶囊剥离出来进行销毁。如果是针剂就将药水倒掉进行销毁。
    2、常规药品由企业自行销毁你管制药品(毒、麻、精、放、终止妊娠)报当地县级药监部门批准后,由县级药监部门监督销毁,相关手续要齐全,不合格品报表,销毁记录。
    二.不合格药品销毁流程
    1、销毁申报
    经过财务部核准后,已作过期确认的不合格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质管部要监督仓储管理部门填报《药品销毁申报表》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此两表报总经理批准后向药监局、税务局申报。在批复之前不得自行销毁。
    二.不合格药品销毁流程
    1、销毁申报
    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2、销毁监控
    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在质管部的监控下对账清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药监局的指导、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质管部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3、销毁记录
    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质管部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质管部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三.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
    1. 生产、经营企业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2. 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3.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卫生行政执法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卫生监督机构登记造册,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4. 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可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四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 》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