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投资保护法?
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1]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1]
第九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改。 [1]
我国于1994年、1999年分别颁布《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保护台湾同胞的投资权益和促进两岸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部法律至今已经有20多年了,在实际工作当中,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法律环境滞后,不能反映台湾同胞的新诉求,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问题。
张晓东代表表示,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讲,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台商权益的根本保障。
张晓东代表表示近年来,代表们深入基层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重点梳理多年来的惠台政策,并实地了解台胞新的诉求。台湾团也在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适时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让台湾同胞在大陆工作、生活、兴业更放心、更舒畅、更安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1]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1]
第九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