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特殊设立形式
法律援助在国外的信托活动中,还有一些信托的特殊设立形式,这些形式反映了国外信托法律的传统,但我国信托法不承认这些特殊形式设立的信托。
1.宣言信托
所谓宣言信托,是指财产权人通过单独行为,以自己为受托人而设立的生前信托。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一般允许以声明的方式设立宣言信托。但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允许设立宣言信托,主要是认为委托人同时作为受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很容易被利用来规避债务,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被作为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列为禁止的行为。我国信托法同样禁止设立宣言信托。
2.双重信托
所谓双重信托,是指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将该信托财产再设立第二项信托。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项信托的受托人成为第二项信托的委托人,同时又兼作第二项信托的受托人。从外观上看,第二项信托具有宣言信托的特征,但是,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因为,在宣言信托中,委托人是将自己的固有财产设立信托,而成为自己财产的受托人;而在双重信托中,是将第一项信托的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主体发生了变化。对于这种形式设立的信托,有些国家的信托法认为,在某些营业信托业务中可以采取这种做法,第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往往同时是第二项信托的共同受益人,因此,承认这种信托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重信托,我国信托法未作规定,应当理解在目前不允许设立双重信托。
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文件的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信托书面文件的内容,本条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