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援助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
    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
    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
    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一、信托财产的风险由谁负责
    信托产品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信托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信托公司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好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付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