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毕业证国家承认吗

法律援助

    承认
    民办大学也是一种教育形式,而且每年教育部都会公布一批承认学历的民办大学名单,这些民办学校的毕业证以及学历都是国家认可的。
    1.民办学校建设的要求和注册流程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持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公章)到金牛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教育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勘,提出审查意见。同意筹设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达到申请设立的相关条件后,按照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办理。
    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以下称幼儿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开办注册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2.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区别
    (1)定义:
    公办学校:国家出资的,国立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
    民办学校:民间集资办学,有些半公半私的意思。以盈利为目的。
    (2)资金来源:
    公办学校:资金由国家拨。
    民办学校:资金是办学投资者私人投入加上高额学费(经物价局核定的标准)。自负盈亏,学校的发展是系关己命的问题,只有把学校办好,它才不至于亏损,这就调动了办学的积极性。
    (3)学费:
    公办学校: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公办小学收费非常低。现在,已免除学杂费,只收书本费。
    民办学校:根据学校提供的食宿、外教、下午放学后还有各种兴趣班及其他服务的质量,提供的服务相对更多,民办小学收费整体较高,每生每学期低则八九千千元,高则一万几万。比如英语,即使在外面报班,一年也得上万元。
    (4)班额:
    公办学校:班额是最大的“软肋”,很多班额都在50人以上。学生太多,老师很难顾及每个孩子。
    民办学校:相对公办小学,民办小学对班额控制较好,最多40多人,知名学校一般是30人左右。学生少,老师对孩子的关注度极大增加,更有利于教学。每年招生人数较少,需提前下手,所以要提前打听报名。关注好学校官网信息。
    (5)师资及教学能力:
    公办学校:老师队伍相对稳定,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不过,学生太多,老师对学生的关注以及和家长的沟通交流可能不会太多。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老师有责任心。民办学校机制灵活,吸引了不少高学历的人才加入教师队伍,民办学校的老师由于没有“铁饭碗”,危机意识强烈,竞争激烈,对学生付出更多,责任心和教学实力普遍很强。
    (6)硬件设施保障:
    公办学校:目前,提倡教育资源均衡,公立学校各个学校的硬件设施都不会有太大的差距,其实每个学校硬件环境都会有所不同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环境一般比公办学校好。
    学生来源:
    公办学校:学生就近入学,一般走读
    民办学校:学生来自四面八方,五花八门的有经济实力的不同层次的家庭。
    (7)距离及接送:
    公办学校:就近划片,学校多在家附近,走路或坐公交车非常方便,路上花费时间少。
    民办学校:一般相对较远,有的学校可以寄宿,有的需要每天接送,花费不少时间。不过大部分的民办小学,都安排专门的老师管理放学后留校的孩子,并安排他们的晚饭,爸爸妈妈可以下班后再来接。还有南外仙林、南师江宁有住宿需求,金中河西可以18:40来接。
    (8)作业课程与负担:
    公办学校:很多家长反映,公办小学作业量大。有些孩子,每天作业都很多,晚上要写到9点多,甚至更晚。
    民办学校:一定程度上,民办比公立更看重升学率,没升学率就没名气,没名气就不会有学生。学校对孩子的学习成绩会抓的相对比较紧,孩子的压力也可想而知。有的民办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招牌,学生课业负担不重,孩子在学校有老师辅导写作业,放学后有很多兴趣班可以选。
    (9)入学难易程度:
    公办学校:就近划片入学,孩子只要年龄符合要求,证件手续齐全,就不是难事。主要是拼爹拼房。公办不能挑学生,划给你就必须收,水平参差不齐,有很多差生、捣蛋鬼。
    民办学校:要投资料、面试,主要是拼娃。民办生源优中择更优,没有地段生或地段生很少,大都是考进来的,水平整齐,这样好学生越来越愿意考进去,生源越来越好,良性循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