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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体系已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革,一个以央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同时并存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已经形成。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经济结构、金融市场结构都在不断调整。自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根据调查,截至本年度5月末,已有42个国家的75家银行在我国25个城市开展业务,转轨为法人的外资银行达到16家。原有的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二维”竞争状态演化为包括国有控股大银行、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内的“四维”主体。而随着今后更多外资银行转轨改制为法人银行、自主进程不断深入、服务优势逐步体现,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竞争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与发达国家银行相比,中资银行无论在资金实力、管理体制、经营手段还是人员素质水平上都存在较大差距。而未来银行的发展趋势是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作效率、不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于是,作为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之一---银行业务外包,已经成为银行谋求自身发展的一把利器。根据上海银监局对外资银行外包业务的一项最新调查:近两年来,外资银行亚太区外包操作中心的功能正在逐步向上海转移,外资银行在进入上海市场后,利用其总行或海外分行的成熟经验,外包业务已经成为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普遍模式。面对压力,中资银行纷纷开始了内部改革、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的步伐。据悉已有多家中资银行开始探索包括业务流程、数据处理、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在内的多项外包业务。
    而随着银行外包业务涵盖面的不断扩展,以及银行自身发展需求的不断变化,许多新的业务外包模式应运而生。近来,一种新的业务外包模式----现金清分外包业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所关注。所谓现金清分外包业务是指银行将原本由金库等现金中心机构负责的现金清点工作交由第三方专业性服务公司来做,让其对所在地区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及分支机构的所有现金进行集中统一清点处理,分存,运输和上缴中央银行。在中国,许多银行现金的押运一直都由专门的金融押运公司来负责,由此类公司接手现金清分业务也属必然。据悉,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就此业务咨询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押运有限公司,而深圳等地的押运公司也已经开始尝试开展此类业务。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现钞清分,不仅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主业的发展。据介绍,国内银行沿用了数十年的现钞清分模式存有两大弊端:
    一是银行每新增设一家支行,都要配备或租用金库、库管员、相关清分设备和操作管理人员,这样“大而全”的设置造成人员膨胀、支出增加,若加上重复投入的管理运营费用,整体上势必造成成本高、效率低的结果,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二是各银行重复投入花费巨大,但因各为其主,清分设备及配套人员又常常因为业务不饱和而处于闲置状态,有些银行甚至从押钞、清分、存钞、送钞各个环节都由自身来做,背后有一个庞大的队伍来运作,运钞车、清分设备不能物尽其用,相关操作和管理人员不能人尽其才,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家银行在增加收益的同时还要考虑降低运作成本。现金处理对于银行来讲是一项繁重的工作,也是现金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银行将现金清分业务外包,可以极大的降低设备的购买和维护费用,同时也可以减少人员管理及监督成本,最重要的是可以将现金清分中存在的风险转移出去。
    银行的这种变革其实也是按照社会化大分工的发展原理,银行逐步把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以达到降低成本、致力于核心业务创新和发展的目标。银行通过外包其现金清分业务,能够集中资源,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和品牌塑造等方面确定自己的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构筑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从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分析,现金清分业务外包是银行业社会化大分工的必然结果。
    对于金融押运公司而言,一直以来都只是负责银行现金的押送,缺乏技术含量和发展盈利空间,如果要承接下现金清分业务,势必要有运作体系的变革和业务的革新,对于人员素质水平和领导管理水平也会要求一个较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无疑会使得整个公司的服务产业链向上延伸,将极大有利于整个现金处理业务的发展,提高和银行之间的相互依存度,提升自身的竞争水平。同时,二者的合作也可以使得运钞车、清分设备等得到充分的利用,节约社会成本。现金清分外包业务是按照行业规律,从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节约费用、降低成本的角度去整合物流。虽然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押运公司具有进入门槛高、安全系数要求高、风险系数大等特点,但究其本质,金融押运公司与其他行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无多大差异,只是行业背景不同,所服务的商品和所服务的对象不同。
    将现金清分业务外包,银行因此可以将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核心业务的拓展和创新中去,不断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而金融押运公司也能够由此改变自身的角色定位,提升自己的软硬件实力和业务水平,成为一个更专业更具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新型金融物流公司,在发展大潮的旗帜下,现金清分业务外包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值得去不断探索和研究。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