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差异

法律援助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审查电子证据的关键要素。合法性审查需要证明来源合法、制作过程合法,是否为原件等。真实性审查需检查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等。关联性审查要确定证据目的、对案件解决有无实质性意义,与其他证据是否相符。
    法律分析
    区别是:
    1、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出示件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
    2、在真实性审查方面,要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直接进行判断的,应当进行鉴定。
    3、在关联性审查方面,要明确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要证明的目的,二者要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及情况,该事实及情况对案件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有无实质性的意义。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及情况同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相吻合,是否有矛盾。
    拓展延伸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法律区别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在法律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可以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数据库等。而视听资料则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记录的信息,如视频、音频等。其次,法律对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处理方式也不同。电子数据通常受到电子数据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规范,涉及到数据隐私、网络犯罪等问题。而视听资料则更多地受到著作权法、广播电视法等法律的保护,涉及到版权、传播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理解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法律区别对于合法处理和保护这些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储,视听资料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记录。处理方式也不同,电子数据受电子数据保护法、网络安全法规范,视听资料受著作权法、广播电视法保护。了解这些法律区别对于合法处理和保护这些信息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