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
法律援助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相关规定。 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管理,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择优选升应当控制在规定的等级比例或数量范围内,鼓励特别优秀的法官实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可突破任职资格或越级晋升。
一、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应该遵循的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4、司法民主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司法责任制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8、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