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清单》的内容包括

法律援助

    《禁用清单》的内容包括 赛内禁用的物质和方法。
    禁用清单是指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公布和修订之清单,国际奥会要求雅典奥运筹备委员会(ATHOC)将禁用单纳入其运动禁药管制指南,此指南已於奥运会前分送各国家奥会和国际运动总会。各国家奥会(NOCs)须确定其代表团(包括运动员)均知道并了解这份禁用清单内容。除了提供别的禁止名单或修订,在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公布禁止和修改名单,三个月后自动於国际奥会反运动禁药法规中生效。
    禁用清单所列之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禁用清单涵盖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为确定版本,任何运动员或其他人员均不得质疑。
    下列情况构成违反运动禁药管制规则:
    1.运动员的检体出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显示物;
    2.确保体内没有禁用物质是每个运动员的责任,运动员须对在其检体内检测出的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显示物负责。运动员无需说明意图,错误,疏失或蓄意使用禁用物质,即可判定其违反第1条规定;
    3.除禁用清单列出应提报的定量阈值的物质外,凡运动员检体中检测出任何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显示物者,均构成违反运动禁药管制规则。
    运动禁药的定义、
    运动禁药系指发生违反运动禁药管制规则一项或多项规定情事者。
    禁用物质清单:
    -S4. 同化性药剂
    -S5. 胜肽类贺尔蒙
    -S6. BETA-2致效剂*
    -S7. 抗雌激素作用剂
    -S8. 遮蔽剂
    (*仅限clenbuterol和salbutamol在尿液中的浓度大於1000ng/ml的情况)
    禁用方法清单:
    -M1. 促进氧气输送
    -M2. 药理性,化学性和物理性的操纵
    -M3. 基因运动禁药
    法律依据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兴奋剂,是指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确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名单见附则一。本规定所称使用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者以非正常量、或者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和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