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千万不能要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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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法院也是不干涉的,该自愿给予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是否给付“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还需注意的是,如果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且数额较大的,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所以分手时关于“分手费”问题应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进行协商,切莫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索要,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总之,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如果通过非法方式强行索要,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