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改进内容
法律援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答:通过新、旧条例的对比,可以更明确地了解新条例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范围有所扩展,有关权项的内涵更加明确 新条例第八条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明确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除将旧条例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改为“署名权”外,还将原来的“使用权”、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和“转让权”具体为“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其中后三项为新增权项。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是指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明确界定了职务软件 关于职务软件,旧条例是从反面作出规定,导致对职务软件概念的争论,实践中也经常发生纠纷。 新条例第十三条则明确界定了职务软件: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三、 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更加合理 1、取消了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新条例强调软件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没有类似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2、关于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旧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和新条例十六条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对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三种限制都是使用软件必不可少的,即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将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的权利、为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权利和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的权利。 3、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