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餐”致病,食谱提供方是否担责

法律援助

    案情:
    隆冬时节,张*雯等3人去一家酒店就餐时,服务员向他们推荐了该店新推出的特色食品“冬季瘦身餐”。可吃完后不久,肚子便剧烈疼痛。经医院确诊为急性食物中毒,系酒店的“冬季瘦身餐”搭配不合理所致,且一共花去3200余元医疗费用。面对他们的索赔请求,酒店却以是根据网上下载的食谱所制作,并非其独创为由,认为得找食谱提供者赔偿。
    评析:
    酒店的理由成立吗?尽管“冬季瘦身餐”来源于网络食谱,但酒店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酒店具有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也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在没有验证网络提供的瘦身食谱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即盲目推出相应食品,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听之任之或侥幸可以避免,明显既是对消费者的极不负责,也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张*雯等3人有权直接要求酒店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酒店作为食品的直接生产者、提供者、销售者,无权借口瘦身食谱并非其所配制、提供而推卸责任。
    再一方面,本案医疗费用属于赔偿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