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招生有要求吗
法律援助当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招生有以下要求:
1、免试入学《通知》特别强调,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何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2、规范招生
一、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概况、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招生工作负责人等。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具备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域招生。主城区(包括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招收非主城区学生;其他县(市)、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
三、民办学校要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在每班不超过55人的班额原则内,科学编制招生计划,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计划中应根据学校寄宿条件,明确列出招收非主城区(或非本县区)计划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超范围、超计划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将向社会公布。
四、在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基础上,民办学校招生方式由学校自行确定,可以采用面谈方式,也可以采用材料审核等其他方式。其中,采用面谈方式录取的学校,其评价指标设置要有利于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采取多元评价。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民办学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评价和录取标准,在招生后公布录取名单。
3、严禁民办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自觉维护全市良好招生秩序,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提前组织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严禁超范围、超计划、超班容量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选拔生源;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等名义招收特长生;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民办学校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切实做好均衡分班工作;严禁民办初中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以上便是民办学校招生的相关要求,具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