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多少日内

法律援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及时补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四原则:
    1.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2.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3.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