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几千块上当受骗

法律援助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及法律依据,包括立案标准、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及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等要素。主观要件要求故意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客观要件包括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诈骗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16周岁以上的人。
    法律分析
    一、几千块钱会构成诈骗
    1、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达到这个标准构成诈骗罪,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2、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结语
    诈骗罪立案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未达标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构成诈骗罪的条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成年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主观上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