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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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独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其参加到已进行的诉讼中的方式是提起诉讼的方式,同普通诉讼中原告起诉一样,需准备诉状(列已进行的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为被告)、证据等材料,到立案庭立案。实务中,会有人认为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有独三加入到诉讼中来,或者已进行的原告在起诉时可以直接列有独三为“第三人”,这种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有独三作为有独立的一方,其是否参与到诉讼中来由其自己决定,如果法院依职权或原告起诉时直接列明,都违反了诉讼自愿原则和司法被动性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