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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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
    1、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3、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在诉讼地位上具有独立性,不依赖于原、被告任一方,有权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是必须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应当是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后者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参加或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2)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3)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